(2013)北新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商鹏飞与被告任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鹏飞,任春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商鹏飞,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任春伟,男,41岁。原告商鹏飞与被告任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任春伟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议今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