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恢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又名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窦婵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