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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鱼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10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3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鱼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廖×携带毒品在柳州市红峰路豪都宾馆对面马路边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被缴获甲基苯丙胺10.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提取证据记录;当面称量记录;柳州市公安局柳某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柳州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毒品证明书;被告人廖×的供述;被告人廖×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廖×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廖×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廖×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某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