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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于某。被告殷某。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调解后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滕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