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赵某某,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47岁,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永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瑞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