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守庚与张延泰、朱丽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庚,张延泰,朱丽华,张向阳,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43号原告王守庚。被告张延泰。被告朱丽华。被告张向阳。被告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莱章村。法定代表人张延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庚诉被告张延泰、朱丽华、张向阳、潍坊立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