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崔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明光农合行),住所地明光市池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黎传武,明光农合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明光农合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崔涛,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明民二初字第00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明执字第00413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