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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培霞,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225房间。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培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2012年9月24日与10月11日,被告先后两次向原告共借款39万元,利息4.68万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23日、4月10日。到期之后,被告几经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利息4.6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给被告汇款30万元,2011年4月14日再次汇款8万元(均汇入被告指定账户)。2012年9月24日,双方协商以新贷还旧贷,续签《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从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3月23日止,利息为12%计人民币3.6万元。2012年10月11日,双方仍以新贷还旧贷,续签《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万元,期限从2012年10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止,利息为12%计人民币1.08万元。期限届满后,原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书、被告出具的收据和还款承诺书、汇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4.68万元属实,且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超过中国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某借款39万元,利息4.68万元,合计43.6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刘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