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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江铿与黄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站党,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铿,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黄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建辉代理审判员  宋浩之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