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古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于唐山市古冶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2011年7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3日因被害人未能在侦查期限内做出最终伤情鉴定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后李某某外逃。2013年3月4日李某某主动投案,同年3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古检刑诉字(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1日14时左右,张某被王某以说说前段时间在南范工房天天洗浴中心门口打架的事情为由,招呼到范各庄镇后岳各庄村某台球厅,谈打架的事,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另案处理)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另案处理)用镐把、砍刀将张某打伤,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汽车为王某等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事后又到现场为王某等人望风。张某的伤情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为:左肱骨髁上骨骨折为轻伤;左腓骨骨折为轻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王超等人聚众结伙进行欧斗,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对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没有为自己辩护。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14时左右,王某以协商在南范工房天天洗浴中心门口打架赔偿为由,将被害人张某叫到范各庄镇后岳各庄村某台球厅,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已判决)便伙同事前招集来的孙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汤某某(已判决)用准备好的镐把、砍刀将张某打伤,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汽车为王某等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事后又到现场为犯罪嫌疑人望风。张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开放粉碎性骨折,右上臂切割伤,三角肌、肱三头断裂,左腓骨小头骨折,双下肢软组织损伤,后经唐山市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唐华(2012)临鉴字第3633号),结论为:左肱骨髁上骨骨折鉴定为轻伤;左腓骨骨折鉴定为轻伤。另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证人岳某甲、岳某乙、甘某某、毕某某的证言材料;同案犯王某、孙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的供述材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材料;告知笔录;被害人张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张某的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赔偿协议及申请;说明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材料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目的,结伙相互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本案中同案犯王某召集孙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等人针对特定个人张某进行伤害,其行为并非聚众斗殴,应当是故意伤害,且对王某、孙某某、张某某、汤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王某、孙某某、张某某、汤某某四人事前预谋并用准备好的镐把、刀等凶器伤害张某身体,还开车为其提供帮助,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不妥,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中起到辅助帮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刚代理审判员 赵本顺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