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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原平、王慎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原平,王慎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577号原告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80号(希望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彦红,经理。被告王原平,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王慎行,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太原市并州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原平、王慎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36元减半收取7368元,由原告太原市国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金凤人民陪审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