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祖全与深圳市创华电器有限公司、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祖全,深圳市创华电器有限公司,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孙祖全,男。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被执行人张健,男。孙祖全与深圳市创华电器有限公司、张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894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华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设备等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经深圳市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批机器设备评估总价为10285元(详见鹏信资估字(2013)第091号评估报告书)。在深圳市鹏**有限公司2013年7月3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冯**以人民币22000元竞得该批机器设备,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确认经依法拍卖的办公设备等财产(详见鹏信资估字(2013)第091号评估报告书)由竞买人冯**竞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卢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