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芦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