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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775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银良,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芦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