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受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西奎与被告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西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受字第00007号 起诉人李西奎,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本院收到李西奎的起诉状。李西奎诉称:其于1980年被召入黄河棉织厂工作,1996年黄河棉织厂倒闭成立新公司黄河装饰有限公司。1998年9月13日原告与黄河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多月后,公司哄骗原告签订《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至2001年9月29日。签订协议书之后,公司不发生活费,没有工作。2000年3月10日公司仍哄骗并威胁原告抄写了公司事先拟定好的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书。公司在申请书上加盖分厂的公章。原告认为,申请书加盖的分厂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不属于西安市劳动局市劳办发(1999)第159号文件规定的清理对象,现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经审查,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李西奎于1998年9月13日与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期限自1998年7月1日起。同年10月5日与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签订《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李西奎自98年9月30日起至2001年9月29日进入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专业转岗培训;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变更至2001年9月29日止。在协议期间,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解除本协议,并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1、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的;2、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3、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的;4、协议期满的;5、协议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2000年3月10日原告书面申请自谋职业,与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该申请书加盖的是公司分厂的公章。 另查明,1999年6月,西安市劳动局制发了市劳办发[1999]159号《西安市劳动局关于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确定1-3户企业,作为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试点单位。该文件对清理范围、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99年7月,西安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制发了市纺总劳发【1999】15号,言明:“经总公司研究决定,西安市黄河装饰有限公司定为我系统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试点单位”。李西奎系此次清理工作中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职工。后李西奎等人因社会保障问题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2001年7月,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给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的陕再就【2001】3号《关于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紧急报告的答复》中称:“从1999年起,你公司作为西安市试点单位,对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进行清理,这项工作是符合中发【1998】10号文件和陕发【1998】5号文件规定的。你公司472名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自愿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是值得肯定的。由于这些人员已经自谋职业且同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省政府11号文件规定的保障对象,不能纳入保障范围。这些人员今后如果生活发生困难,民政部门还将通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予以帮助”。2006年4月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以零资产整体改制成立西安家豪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西安黄河装饰有限公司作为主管部门确定的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试点单位,按照西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相关程序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做法得到了陕西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肯定。故清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系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并决策实施的,属政策性改制范畴。因清理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西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铁 虹 审判员 鲁双叶 审判员 刘继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巨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