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亚荣诉张大峰、双辽市龙祥公共有限公司、杨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荣,张大峰,杨涛,双辽市龙祥公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荣,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大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涛,住双辽市双山镇。被执行人双辽市龙祥公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松林,职务经理。王亚荣诉张大峰、双辽市龙祥公共有限公司、杨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616.8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