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辖终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杭州金家百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东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金家百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东俊,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家百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俊。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志军。上诉人杭州金家百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东俊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商初字第6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院批复中认为民间借贷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基于民间借贷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界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本案中根据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记载的汇出方和汇入方,合同履行地已实际能够查明,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不应适用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其次,承诺书中并未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杭州金家百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东俊同时被列为被告,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普通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或文成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出借人,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杭州外滩丝绸针织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杭州金家百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赵东俊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