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建党诉被告南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南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张XX,男,汉族,农民。被告南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南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审判员 贾立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志远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