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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冯海山与王海龙、许玉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山,王海龙,许玉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96号原告冯海山。委托代理人丁义义,河南道谐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龙。被告许玉仙。原告冯海山诉被告王海龙、许玉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海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海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海山承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