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小燕与南充现代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燕,南充现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燕,女。被执行人南充现代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充现代置业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嘉陵区XX路二段XX号温州商城X幢X层XXX号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10.3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充现代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XX路二段XX号温州商城X幢X层XX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