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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立海与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海,马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冀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张立海。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超。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冀州市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海诉被告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立海于2013年7月10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昭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褚永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