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立海与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海,马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冀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张立海。委托代理人:杜建民,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超。委托代理人:李学军,冀州市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海诉被告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立海于2013年7月10日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昭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褚永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