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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余号与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号,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296-3号原告余号。委托代理人朱叶平。被告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吾传。委托代理人姚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号诉被告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号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号撤回对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余号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