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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商丘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齐某某,马某某,商丘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陈某某,女,原告齐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1被告商丘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陈某某、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商丘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张幸福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佳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