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罗某某,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雪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