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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忠献与断金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献,段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田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献,男,汉族,本市人。被执行人:段金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田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