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沈保杰与付香玲、王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保杰,付香玲,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沈保杰。被执行人付香玲。被执行人王颖。沈保杰诉付香玲、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前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2012)金民保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付香玲名下位于××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房屋已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香玲名下位于××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