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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渭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渭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汉族,李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李仁田,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李仁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咸阳西藏民族学院承包该学院6号学生公寓楼工程,后又转包给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2006年初,他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设的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他对西藏民族学院6号楼学生公寓外层丙烯酸涂料粉刷。合同签订后,他按约施工。2006年8月,工程完工后他交付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部验收。2008年1月24日,双方结算,应付他劳务费34705元。经他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连带支付他劳务费34705元。李某某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证明其主张的他经营的西安市未央区上壕蛟光建材涂料厂与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2、工程费用结算单。证明其主张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后,他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双方对工程费用进行了结算。3、委托书。证明其主张的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认可下欠他施工费34705元,至今未付。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质证,合议庭认为,李某某提供的三份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34705元。因而,这些证据材料能够作为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西藏民族学院6号学生公寓楼工程由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为此,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经理部管理工程施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经理部不具有隶属关系。只是业务协调关系。2006年初,李某某作为西安市未央区上壕蛟光建材涂料厂业主,委托其妻田某某与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西藏民族学院6号学生公寓楼工程外墙丙烯酸涂料粉刷分包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是,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经理部并未按约定支付价款。2008年1月24日,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西北分公司从收取西安科技学院工程款中代为支付西安市未央区上壕蛟光建材涂料厂施工费34705元。可是,西安市未央区上壕蛟光建材涂料厂至今未得到付款。2011年12月19日,李某某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3月22日,本院受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经理部为完成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西藏民族学院6号学生公寓楼工程施工,与西安市未央区上壕蛟光建材涂料厂就西藏民族学院6号学生公寓楼工程外墙丙烯酸涂料粉刷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有效。西安市未央区上壕蛟光建材涂料厂业主李某某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目前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尚欠李某某工程价款34705元,其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经理部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不应对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经理部的行为承担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建一局陕西分公司西藏民族学院项目经理部与西安市未央区上壕蛟光建材涂料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有效。二、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工程价款34705元。三、驳回李某某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上列第二条限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4元,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