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苏冯腾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东,苏冯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吴晓东,女,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身份证号码×××0021。被申请人苏冯腾,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申请人吴晓东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借款到期未还为由,请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苏冯腾存于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10600元。担保人林王德自愿以其名下的存于广东南粤银行开发区支行的1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冯腾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0600元(帐号:45×××45)。冻结期限六个月,待后处理。二、冻结林王德存放于广东南粤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0000元(帐号:41×××80)。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