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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德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琛、郦珊珊。被告钱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