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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郑建芳、邹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郑建芳,邹国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涂殷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黄朝煌,公司员工。被告郑建芳,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邹国松,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被告郑建芳、邹国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由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