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湖海汇氨基酸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国营牛山湖渔场大湖分场、武汉市江夏区国营牛山湖渔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湖海汇氨基酸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国营牛山湖渔场大湖分场,武汉市江夏区国营牛山湖渔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武汉湖海汇氨基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国营牛山湖渔场大湖分场。负责人夏正志,分场厂长。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国营牛山湖渔场。法定代表人陈作岗,场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湖海汇氨基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国营牛山湖渔场大湖分场、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国营牛山湖渔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不适于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保民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