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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冯立伟、孙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冯立伟,孙培,虎威武,张小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1号。代表人史卫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俪君,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宗友,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立伟。被告孙培。被告虎威武。被告张小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被告冯立伟、孙培、虎威武、张小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既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当案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