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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玉红与彭益军、常州市德红车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红,彭益军,常州市德红车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729号原告:沈玉红。委托代理人:焦忠。被告:彭益军。被告:常州市德红车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红诉被告彭益军、常州市德红车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彭益军于2012年2月26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2元(原告已预交),由沈玉红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