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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宛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国某某,宋某某,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宛刑初字第239-1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万某某,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雁鸣湖乡万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国某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司机,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赵营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8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宋某某,男,1986年2月生,汉族,现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袁黄庄村,系肇事车辆豫R897**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达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豫R897**车辆保险人。负责人李震,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高新路。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3)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某某、被告人国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黄河路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国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经查找,至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栗新峰审判员  周建明审判员  范成然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