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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邱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中共党员。2005年,2007年,2012年5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邱检刑诉字(20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振鹏、孙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今,被告人高某某任邱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依职责应要求企业按规定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台账,并对其进行日常检查。但经调查发现,邱县的定点屠宰企业从2008年至今生产经营中一直未建立生猪屠宰台账,被告人高某某也没有进行过日常检查,致使企业屠宰管理较为混乱。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中,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定点屠宰企业上报的生猪屠宰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等材料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签字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致使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381500元被套取,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邱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邯郸市畜禽屠宰办公室邱县商务局上报商务局生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表,河北省财政厅文件,邱县财政局关于病害猪专项资金的说明,高某某及同案犯王永臣、赵立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381500元的国家专项资金被套取,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辩称经其手签字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目套取的专项资金数额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不一致,是职务行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任邱县畜禽定点屠宰办管理办公室主任,依职责应要求企业按规定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台账,并对其进行日常检查。但经调查发现,邱县的定点屠宰企业从2008年至案发生产经营中一直未建立生猪屠宰台账,被告人高某某也没有进行过日常检查,致使企业屠宰管理较为混乱。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中,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定点屠宰企业上报的生猪屠宰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以及定点屠宰企业提供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等材料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签字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致使国家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326550元被套取,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中共邱县县委邱干字(2005)77号通知,高某某任邱县商务局副主任科员。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52号通知,高某某任邱县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2、邱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邯郸市畜禽屠宰办公室关于邱县商务局上报商务局生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表显示,自2008年7月-2012年2月,邱县商务局共上报病害猪1036头。其中2008年7月-2011年7月859头,2011年8月-2012年2月177头。3、河北省财政厅冀财企(2009)143号、119号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冀财建(2011)269号、(2012)63号、(2012)600号文件。邱县财政局关于病害猪专项资金的说明。4、财建(2011)599号文件记载,病害猪财政补贴标准由原来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5、时任第一食品公司肉联厂驻场检疫员李某、焦某证,2011年8月13日£¬µÚһʳƷ¹«Ë¾ÈâÁª³§Ö»´¦Àí¹ýһͷ²¡º¦Öí¡£6、时任第一食品公司邱城食品站驻场检疫员李某、王某证,在任期间没有处理过病害猪。7、同案犯王某供,高某某负责邱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邱县有两个定点屠宰企业,邱县第一食品公司肉联厂、邱县第一食品公司邱城食品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申报,由每月有两个定点屠宰企业报商务局刘某处,汇总后由高某某签字报市商务局定点屠宰办公室。我承认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数量是虚假的,目的是套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8、同案犯赵某供,向县商务局报表的邱县第一食品公司肉联厂、邱县第一食品公司邱城食品站两个定点企业的章是我盖的。高某某知道邱县商务局每月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数字是虚假的。9、被告人高某某供,我作为主管定点屠宰企业领导,我没有检查过企业生猪屠宰管理台账。对企业上报的数字没有认真核实,明知数字是虚假的,仍签字上报。目的是给邱县争取更多资金,我个人没有谋利,本心想给邱县弄点钱,我不懂法触犯了法律。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326550元被套取,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敏审 判 员  李连生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