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南京力昌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宏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力昌工贸有限公司,王宏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南京力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昌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区G0039号。法定代表人潘广林,经理。被告王宏发,男,1973年8月15日生。原告力昌公司诉被告王宏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维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宏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力昌公司诉称:2013年3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铁方管、扁铁,计货款6485元,被告收货后,出具欠据在欠款清单上签名。之后,原告多次追要货款无获,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485元。被告王宏发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王宏发在力昌公司购买一批铁方管、扁铁,王宏发在欠款清单上签名。欠款清单载明铁方管规格30×30、120根、单价32元,计款3840元;铁方管40×40、15根、单价645元;扁铁100根,单价20元,计款2000元;欠材料款合计为6485元。之后,力昌公司追要货款无获,遂于2013年5月20日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被告签名的欠款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力昌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王宏发给付货款6485元,有王宏发签名的欠款清单等证据证实,应予以认定。力昌公司向王宏发供货事实清楚,王宏发收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而引起纠纷,应负有责任。力昌公司要求王宏发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王宏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力昌公司货款6485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王宏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于晓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