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敏与蒋运英、顾德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蒋运英,顾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蒋运英。被执行人顾德全。本院在执行刘敏与蒋运英、顾德全其他民事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运英、顾德全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