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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敏与蒋运英、顾德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蒋运英,顾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蒋运英。被执行人顾德全。本院在执行刘敏与蒋运英、顾德全其他民事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运英、顾德全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