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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袁凤生诉被告陆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凤生,陆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931号原告:袁凤生。被告:陆艳。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凤生诉被告陆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凤生与被告陆艳达成和解,被告陆艳按和解意见履行,原告袁凤生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凤生承担。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