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光成与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敦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成,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敦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周光成,男,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陈昌继,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储兆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俊华,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余敦萍,女,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凯,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成诉被告霍山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敦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光成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