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闫文虎与李晓梅、申振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虎,申振江,李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179-3号申请执行人闫文虎,1967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址包头市。被执行人申振江,1969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李晓梅,1971年8月23日出生,系申振江的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五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申振江、李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振江、李晓梅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以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和车辆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晓梅所有的,按双方当事人协商价值交付申请执行人闫文虎抵偿本案1060万元案款。二、申请执行人闫文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张敬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明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