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民南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长河与苟春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河,苟春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南初字第00087号��告胡长河,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春立,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原告胡长河诉被告苟春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胡长河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审 判 员 王江波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卢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