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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韩军林与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林,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08号原告韩军林。委托代理人赵明书、刘志理,巩义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广佑,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彩云,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万欣,该单位综治办副主任。原告韩军林诉被告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军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书,被告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彩云、王万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军林诉称,原告于2012年7月2日骑老年三轮车路过郑州市二马路时,被执法人员追赶,并把原告车辆撞翻后,要求原告交纳罚款。在原告无钱支付罚款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就强行将原告的三轮车拖走。原告本是一个一级××人,一直在租房处等候处理。在被告一直不通知原告开车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下午3时许,到被告处11楼讨要车,却被被告办公室人员通知门卫和五个保安人员到11楼强行将原告推到11楼电梯室内。后五个保安就推翻原告的××车,对原告进行毒打。一直打到一楼时,被法制报记者见到后,现场将五个保安对原告的暴力毒打行为拍照。五个保安对记者的正义不满,强行要记者有关证件。记者说明情况走后,由于被告招用的保安对原告的毒打,致使原告的腰部疼痛不能行走,假肢也被他们打坏。原告在朋友的护理下,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部骨折,因原告经济困难无法治疗,只有回老家巩义欠账治疗。在家人的陪同下,原告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和解放军医院再次拍照后,由郑州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伤情,该司法鉴定中心将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扣押车辆损失费、安装假肢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15000元;2、被告写出赔礼道歉书,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韩军林称其车辆被郑州市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扣押,其前往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处要车,被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通知门卫及保安将其殴打致伤。根据原告诉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军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1元,原告未交纳,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会阳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