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来好、孟某等开设赌场罪,徐来好、孟某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来好,孟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和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来好,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少识字,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1989年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因打架被和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被和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1年10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孟某,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来好、孟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晓玲、谢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来好、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汪维斌、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开设赌场201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来好伙同孟某、李某在和县姥桥镇菱湖村委会小街自然村,借用房淑德家大棚开设赌场,以“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在此期间,被告人徐来好负责赌场外围事情,被告人孟某、李某负责赌场内事情。每天从上午11时许开始,一直到下午5时许结束,每天参赌人员十几、二十人,每天抽头都在一万元左右。被告人徐来好、孟某、李某共计抽头七八万元。2、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徐来好、孟某从所抽的头子钱中拿出数百元购买冰毒,用以吸食。其中:在和县姥桥镇徐来好家,被告人徐来好容留孟某并参与吸食毒品达三次;在姥桥镇姥桥娘站门口孟某、李某合伙租住的房屋内,孟、李容留徐来好并参与吸食毒品达两次;孟某在姥桥镇“居缘宾馆”开设的房间里容留徐来好并参与吸食毒品达两次,容留祝某等人吸食毒品一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被告人孟某、李某各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各主动交纳罚金款5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叶某、祝某、陶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样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被告人徐来好的前科劣迹材料;被告人徐来好、孟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来好、孟某、李某开设赌场、聚赌抽头,容留他人吸毒,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被告人李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来好系累犯且有多次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孟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认定自首的意见,因现有证据中没有表明自首,且孟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中只是交代吸毒情况,对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没有交代,故不予采纳。为打击赌博、吸毒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来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徐来好、孟某、李某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来好的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被告人孟某的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罚金款、犯罪所得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兰审 判 员 张 炫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琼速 录 员 汪海英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