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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与温海斌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1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凤仪。被执行人温海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海斌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5月2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海斌的银行存款618462.9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