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郑庆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青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5日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在青田县正达开元KTV娱乐时,喝了一些青岛纯生啤酒。22时许,被告人郑某又在鹤城街道工商巷羊肉馆喝了一些劲酒。22时30分,被告人郑某又来到鹤城街道欧普拉酒吧里娱乐,在那里又喝了一些青岛纯生啤酒,直至23点20分许才结束。被告人郑某不顾自己已经饮酒。驾驶牌号为浙K×××××号小型轿车搭乘两个女孩准备去水南吃宵夜。11月16日0时05分许,当被告人郑某驾车途经青田县太鹤大桥南侧桥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当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其送检的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30mg/ml。高于醉酒驾驶的0.8mg/ml标准。另查明,2013年6月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要求立功电话举报称青田县瓯南街道俪晶宾馆8227号房间有人涉嫌卖淫嫖娼,接报后青田县江南派出所民在该房间查获两对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邹伟连、刘正强、严家秀、徐欣望,经审讯,违法人员邹伟连、严家秀交代了青田县瓯南街道梦幻圆美容店老板娘郑金丹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5日,该犯罪嫌疑人郑金丹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在逃。同月13日,犯罪嫌疑人郑金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的身份证明、侦破报告、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送检表、呼气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及立功相关材料,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2)毒检字第0996号法医毒物司法检验报告书,查验酒精含量及抽血检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郑某案发后积极提供线索,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从而得以侦破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