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吴先启与汪西才、赵海波、朱文洲、徐中成、徐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启,汪西才,赵海波,朱文洲,徐中成,徐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吴先启,男,农民。被执行人汪西才,男,农民。被执行人赵海波,男,系商南县赵川镇供销社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朱文洲,男,农民。被执行人徐中成,男,农民。被执行人徐福兴,男,农民。申请人吴先启与被执行人汪西才、赵海波、朱文洲、徐中成、徐福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先启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是80458.2元(含案件受理费2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西才、赵海波、朱文洲、徐中成、徐福兴将执行款80458.2元交给法院,现已将执行款80458.2元全部领回,执行费775元已由四被执行人承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