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丽兴家具厂与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丽兴家具厂,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丽兴家具厂申请执行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丽兴家具厂。法定代表人闫小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巍彤,男,1967年4月12日生。被告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江,公司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丽兴家具厂申请执行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5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丽兴家具厂货款47000元,由被告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元;剩余17000元,在2013年元月31日前付清。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先后直接支付给申请人30000元。剩余17000元经双方协商,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咸阳华庭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丽兴家具厂12000元,此案执行终结,执行费605元,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丽兴家具厂承担,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151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6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