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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杭州色彩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冉满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色彩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冉满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893号原告:杭州色彩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萱。被告:冉满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色彩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冉满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色彩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色彩计算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