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钢与被告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426号原告:王钢,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塔街3号。法定代表人:郭俊三。原告王钢与被告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钢负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