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土绍酒有限公司与戴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土绍酒有限公司,戴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绍兴土绍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良。委托代理人:陈吉江。被告:戴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土绍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土绍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