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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震与何牛仔、梁国标、林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震,何牛仔,梁国标,林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55号原告李震,男,汉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被告何牛仔,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被告梁国标,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被告林岸辉,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震诉被告何牛仔、梁国标、林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现正在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震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雁峰 关注公众号“”